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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 :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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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222584808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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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0日 来源:辛口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辛口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

  潘星光律师,辛口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有害健康的工作背景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劳动卫生的法律保障将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其主要内容有:


1、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劳动卫生规程要求各生产单位,凡是有粉尘作业环境的,要努力实现生产设备的机械化、密闭化,设置吸尘、滤尘和通风设备。




2、防止有害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气体和液体的长期影响会严重地损害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劳动卫生规程严格规定了车间作业环境中有害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如一氧化碳为每立方米不超过30毫克、“六六六”为每立方米不超过0.1毫克等。


3、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在从事衔接、锻压、电焊、冶炼等作业环境中所产生的噪音和强光,对作业工人的视觉和听觉都有不良影响。劳动卫生规程要求作业环境要有消音设备,工人操作时要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4、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作业时环境的温度应有统一规定,高温和高寒对工人都有不良影响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35摄氏度时,应采取降温措施;低于5摄氏度时,应设取暖设备。


5、通风照明的规定。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6、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从事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都要按照规定发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鞋盖、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寒用品等防护用品。


7、职工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职业病患者,必须进行定期复查和鉴定。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石棉肺、煤矽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国家铁路实际,特制定《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铁路贯彻实施《劳动法》,实行行业管理。铁道部劳动部门主管并依法监督全路劳动工作;各用人单位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条


第四条铁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行业分级管理。铁路企业的基层单位,受本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与本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铁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应与用人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步进行。具体实施意见由铁道部制定。


第五条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铁路企业的生产特点,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班调休等工作方式。但所有工种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其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的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自行确定劳动班制。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实行轮班工作制。


第七条铁路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第八条全路各工种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铁道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铁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计算基数暂定为基本工资部分。即: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实行国家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为本人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第十条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工资制度和国家及部管理的津贴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铁路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一条铁路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员相对集中,作业范围相对固定的运输、施工、工业等企业用人单位,以铁路分局、工程处、工厂为单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在基地以外施工的铁路施工单位,可执行施工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铁道部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铁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铁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十三条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并纳入设计规范、工程概算和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铁路行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将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铁路新职人员、转岗人员、晋升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铁路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由铁道部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铁路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系统统筹。设立养老保险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并负责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铁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和办法,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并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


第十八条铁路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铁路运输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以基层站段为主。铁路劳动争议的仲裁,由铁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就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不服从仲裁裁决的,可以向当地或就近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铁路现行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劳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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