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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 :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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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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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休假手续以及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发生了工伤,怎样才能获取事故赔偿呢?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0日 来源:辛口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辛口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

 潘星光律师,辛口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伤复发休假手续以及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一旦发生工伤对劳动者身体来说是十分痛苦,如果能够痊愈自然是最好的,但如果工伤复发的话也是有解决办法的。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关于对工伤复发休假手续以及具体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



  一、工伤复发休假手续以及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鉴定的机构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不过哪些组织拥有进行鉴定的资格呢这个我们则需要十分明确才行。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实行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处理各县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三、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以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2%-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复发的需要携带相应的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以及相应的工伤认定,之后便是鉴定结论书等相应的证明。为大家带来对工伤复发休假手续以及具体的规定是什么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发生了工伤,怎样才能获取事故赔偿呢?

我们国家从保障发展的大局出发,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相继制定了有关工伤保障的法律、法规,进而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这对于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有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其他机关无权依工伤待遇予以处理。所以,劳动者在遭遇事故伤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给自己的索赔带来障碍。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用人单位、职工及近亲属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其次,对于鉴定机构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应当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再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落实问题产生争议时,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最后,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时,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诉讼。社保机构核定工伤待遇是履行国家职权的行为,所以此时的争议性质是行政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首先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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